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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4日 星期四

空軍女童姦殺案 江國慶冤獄案

空軍女童姦殺案 江國慶冤獄案
                 江國慶能申請冤獄賠償         黃崑亮應可申請冤獄賠償

江國慶生平江國慶(1975年[6]10月10日[7]-1997年[6]8月13日[4])台北縣永和市(現新北市永和區)人,為江支安與王彩蓮之么子,因出生於10月10日雙十國慶日,故取名為「國慶」[7]。江支安曾經營紡織業,後於永和經營旅館,擁有一整棟樓,與正妻及二房同住於旅館樓上。江國慶是二房王彩蓮的小兒子[8][9],愛打電玩(Playstation),高中畢業後於1995年接受兵役召集,進入中華民國空軍服役,為中華民國空軍飛虎第629梯次義務役士兵,原預計於1997年2月退伍。但在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謝姓女童姦殺案後,被反情報隊使用非法手段取供,進而遭軍事法院判處死刑,並於1997年8月13日執行[4],得年21歲[5][6]。經過起因1996年9月12日15時20分,空軍作戰司令部福利站員工的五歲幼女[1][2]被人發現陳屍在福利站廁所後方的水溝內[10],小腸斷裂脫出、子宮脫落、下體嚴重撕裂傷,有遭鈍器插入的痕跡[3][6]。輿論一致要求軍方應迅速破案,在強大的壓力下,空軍總部立刻組成「0912專案小組」(包括鍾仁良、李書強、陳先民、吳國平、翁基鴻、周大文、何祖耀、譚寶玲、柯仲慶、許榮彰、李少康、朱慎光、藍仁智、李植仁、鄧鎮環等15人[11])進行調查,但軍方約談了福利站的員工和士兵,卻毫無進展。軍事檢察官和法醫於交誼廳的櫃檯上發現一把疑似作案用的兇刀,上沾有血跡。軍方隨即展開調查,最後過濾出包含江國慶在內的四名士兵有涉案嫌疑。軍方調查1996年10月1日,調查局對福利站的員工和支援士兵實施測謊檢測,結果只有江國慶一人未通過。10月2日晚間,江國慶被送到禁閉室,由專案人員的「反情報總隊」少校保防官鄧震環及上尉保防官何祖耀進行連續37小時的疲勞訊問和刑求逼供,迫使他自承犯案[12],並於10月4日寫下自白書。當時的空軍政戰主任李天羽取得自白書之後,就自行宣布破案。刑警事後表示,破案記者會中並沒有參加的台北市警方及國防部憲兵102調查組無故被列名背書,警方從一開始調查時便就無法介入[13]。軍法審判1996年10月22日,江國慶被軍法起訴,但他在11月5日初審時翻供,聲稱是遭到刑求才承認犯案。12月26日,初審仍被審判長呂德義、審判官羅正南與甯方中等三人以強姦殺人罪判處死刑。1997年3月27日,國防部覆審,以證據不足及江國慶遭刑求為由,撤銷判決發回更審,但空軍作戰司令部仍交由前次相同的三位軍法官審理(審判長呂德義、審判官羅正南與甯方中),並於6月17日判處死刑。同年7月,多名民進黨籍立委張俊宏、林豐喜和黃天福等人召開記者會,指本案審判過程中出現重大瑕疪,質疑江國慶是遭人搆陷入獄。立委更呼籲法院重審此案,讓全案能夠真正地水落石出。槍決8月13日,江國慶於桃園縣八德市(今桃園市八德區)懷生基地被執行槍決,得年21歲[5][6]。江國慶臨刑前拒絕吃最後一餐,向法官要求寫遺書給父親。遺書內容一再強調謀殺案不是他做的,他是被刑求誣賴,並列出冤枉他的「狗官們」。江國慶在法醫注射麻藥之前咬牙切齒說道:「我一定要化為厲鬼,向害我的人索命!」後來江父簽名領屍時寫下「天無公理」四字,隨後十數年為證明兒子的清白四處奔波,但直至江父往生後,全案才得以翻案證明其子之無辜。[3][10][14][15]。平反無罪2000年12月15日,江國慶的父親江支安在訪談中表示對調查過程懷疑:「當年空作部司令就是現在的空軍總司令陳肇敏,他趕著要升官,這還不要緊,當時陳水扁作台北市長,限期一個月破案,案子是被硬逼出來的,我兒子老實,被嚇的說甚麼測謊沒過。」[16]2011年9月13日,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上午進行再審宣判,原遭指控涉案的空軍前士兵江國慶獲判無罪;司法院官員估計,依《刑事補償法》規定,江國慶家屬可獲得國家賠償新臺幣9282萬元[17][18]。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2011年10月27日依《刑事補償法》,判決補償江家家屬新臺幣1億318萬5000元[19],在律師見證下將補償金交付[20]。國防部表示將召開「求償審查會議」,依據《行政程序法》對相關的違失官員提出求償[19]。案情疑點軍法醫報告中,2001年9月30日的驗屍報告是引據10月7日的調查結果而成,疑似調查小組為配合自白書內容掩飾錯誤所致。原報告矛盾之處包括:[21]兇器長度和驗屍報告所指的傷口實際長度不符,且提交的兇器為鋸齒刀,傷口卻為撕裂傷,並不符特徵;[21]江國慶衣物上只有兩點血跡,與案發現場大量出血的狀況不合,且之後的DNA鑑定結果為「不排除混有被告DNA之可能」,並未指出確實發現被告的DNA;[21]驗屍時未發現有屍斑,代表死亡不超過一小時,與自白書內容不符。重啟調查之後更發現,之前被視為定罪證據的衛生紙上沾的並非江國慶的精液,而是鼻涕、汗水或唾液等體液。[21][22]除法醫報告的問題外,在調查與審案的部分,被告自白是迫於軍方威嚇而寫成,不能當做判決的直接證據,而且其作案情節含糊,不如許榮洲的陳述精確完整[a]。專案小組成員何祖耀在此事件後,亦有刑求取供的紀錄。法官審判過程亦過於主觀,詢案時已將江國慶認定為兇手,並拒絕被告申請調查證人,不利被告。但另一方面,軍方也提出了十項質疑,認為受刑求的家書上並未附有軍方看守所的印記,其筆跡也與自白不同,因此軍方懷疑為他人所代筆[23]。監察院調查報告因判決草率,在被告槍決後,家屬仍向監察院陳情[3]。監察院調查的結果認定此案承辦人員違法失職,判決有多項疑點未釐清,建請國防部轉飭所屬研究有無提起再審或非常審判之事由,並另組專案小組對本案所有嫌疑人再逐一查對。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不但未主動依監察院的調查意見著手研究,反駁回江國慶家屬提起非常上訴之聲請[24]。10年江國慶案開始是由第二屆監委江鵬堅偵辦,可惜他因病過世。後來第三屆監委接棒,又因任期屆滿。接下來朝野惡鬥,導致監察院空轉,直到2010年才由第四屆監委提出糾正,卻拖過法定10年彈劾期,監委李復甸認為,當時在野國民黨應要負起責任[25]。2010年5月12日,監察院公布調查報告[26],指出當時的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違反《軍事審判法》,將全案交由不具軍司法警察身份的反情報總隊調查,且對未涉案的江國慶刑求逼供,無視許姓士兵自承犯案的自白,迅速將江國慶槍決,枉顧司法人權。監察院將調查報告轉交檢察總長續行偵辦,並提案糾正國防部,要求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及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進行非常上訴及再審,同時須追回破案獎勵[27]。非常上訴2010年5月20日,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以審判違法為由,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為軍方首次針對已遭軍法槍決的被告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28]。最高檢察署於2010年6月發函臺中地檢署重啟偵查,檢察官黃如慧、詹常輝與特偵組、北檢、刑事局等機關組成專案小組,重新檢查扣案證物並進行檢驗。新疑犯2011年1月28日,警方公布調查結果,證物上並無江國慶之DNA,而DNA殘留物與許榮洲相符,自白書是由反情報總隊以連續37小時的刑求逼供所取得。許榮洲則當庭承認犯行,並依強姦殺人罪聲押。此案臺灣解除戒嚴之後,第一宗確認的冤獄錯殺案,民間司法改革會執行長林峯正痛批:「官方終於承認司法誤判,但國家殺錯人,誰來償命?如何賠得起?軍方的責任一定要追究到底。[29]」疑兇個人因素[2000年底,台中高分檢特偵組接獲秘密證人檢舉指出,在臺北縣新店市(今新北市新店區)軍監服刑的許榮洲於女童姦殺案涉嫌重大。許榮洲曾與江國慶同一時期服役於同一單位,並於1997年5月在台中地區連續犯下兩起女童誘殺案,其中一起曾尾隨被害人進入保齡球球館廁所內,以利器脅迫姦淫得逞,並以利器刺入女童陰戶內;另一起案件,許榮洲則在姪女家中以竹子插進姪女陰道內,犯案手法與女童姦殺相似。由於事涉敏感且牽涉軍方人事派閥鬥爭與軍紀司法問題,軍方尚在作內部檢討調查,但最後卻不了了之[3]。許榮洲已於2010年9月出獄,精神科醫師鑑定其為「固定型戀童症」,再犯的可能性極高[30]。因無法比照性侵害假釋犯以電子腳鐐監控,僅能依規定將他列為治安顧慮人口,由轄區派出所及偵查隊每月各查訪一次。冤案判決2011年1月28日,檢警專案小組重新鑑定當年軍方扣留之證物,發現遺留在案發現場窗戶的半枚掌紋與曾在空總服役的士兵許榮洲吻合。檢警至新北市三重區住處逮人,許坦承犯下此案,並表示案件與已遭槍決的江國慶毫無關係。台北地檢署以許榮洲的殺人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漏夜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31]。2011年5月,特偵組起訴許榮洲且求刑20年[32]。2011年12月12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許榮洲遭判18年有期徒刑。疑兇平反2013年4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認為許榮洲自白時有輕度智障,且七次自白內容前後矛盾並且與採證結果有出入,甚至在許榮洲身上發現鞭打之痕跡疑似遭到刑求,因此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許榮洲被改判無罪;2014年3月19日,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許榮洲無罪定讞。[33][34][35]2015年6月29日,台灣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做出判決判賠許榮洲,以每日2000元計算,賠償其新臺幣159萬2000元,全案定讞[36]。責任追究檢方偵查檢方懷疑,當年負責偵訊江國慶的空軍反情報總隊人員為了與依法才具有軍司法警察身份的原承辦憲兵隊「搶功」和「爭績效」,進而刑求江國慶並逼迫自白[12]。據監察院資料,江國慶曾在寫給父親的信中,指前反情報總隊上校柯仲慶[37]曾以電擊棒刑求[38]。檢方目前將柯仲慶及當時負責偵訊江國慶的鄧振環、李植仁、何祖耀、李書強等列入調查對象。國防部軍法官員表示,若全案終審判決確定,有關當時涉及非法刑求取供而導致江國慶枉死的軍方官員,軍檢都將依法追究「枉法裁判」和「濫權追訴」等罪嫌。已逝之江國慶父親在家中貼出曾涉及此案並誣陷江國慶之審判人員之「狗官名單」,清楚名列當時參與審判的18人[39]。特偵組2011年5月,特偵組起訴許榮洲且求刑20年,但涉及栽贓刑求者全部不被起訴,原因是罪證不足、超過法定追溯期及身份不合(特偵組認為不能用適用於司法人員的法律來起訴軍人)[32][40]。律師團2011年6月8日,最高法院認為國防部軍事法院已開始再審江國慶案,原判江國慶死刑的判決不存在,認為委任律師團無非常上訴之必要,依法裁定駁回[41]。刑事補償國防部於2011年10月27日宣布,針對前空軍士兵江國慶母親王彩蓮所提出的刑事補償案,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2011年10月27日已依照《刑事補償法》決定,將補償江家家屬1億318萬5000元新台幣[19]。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已審核相關申請文件,在律師見證下將補償金交付王彩蓮[20]。國防部表示接下來也會召開「求償審查會議」,研究是否對相關的違失官員提出求償[19]。國防部於2011年11月29日發布新聞稿說明,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決議對江國慶補償金案之相關人員,包括前國防部長陳肇敏等八人被行使假扣押保全程序[19]。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表示,已邀集求償委員(學者專家五人、軍事法院成員四人)召開審查會議,決定對前國防部長陳肇敏、前空軍反情報隊人員柯仲慶、鄧震環、何祖耀和李書強,以及前空軍作戰部軍法人員曹嘉生、趙台生及黃瑞鵬等八人為對象,就補償金全額行使假扣押的保全程序[20]。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並於當日派員向台北地方法院遞狀申請假扣押,後續將由台北地院召開審查會議,各別通知相關人員陳述意見後,再議決本案最終的求償對象與金額[20]。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2012年4月12日表示,江國慶案刑事補償事件經過北部地方軍事法院15次求償審查會議,並邀請前國防部長陳肇敏等八人到庭答辯,只有當年的保防官鄧震環表示悔意並願意賠償,其餘涉案包括陳肇敏、曹嘉生、黃瑞鵬、柯仲慶、何祖耀、李植仁等六人則加以悍拒。審查會議於是決議,表示悔意的鄧震環酌情賠償280萬元並已繳交,其他人則各求償新台幣1474萬714元,總計求償9124萬4284元,其中一位涉案人前保防李植仁雖已過世,但軍方仍要求繼承其遺產者須負起賠償責任。這不但是刑事求償法在去年修訂實施後,軍法求償額度最高的首例,也是第一例須向涉案者子女求償的案例[42][43]。與當初假扣押名單不同的是賠償名單加入已故的李植仁,將對其兩名子女求償,但軍方並未對其提出假扣押聲請。至於原本在名單內的趙台生、李書強,則認定其未參與對江國慶之不當取供行為,故不予求償[44]。2017年8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除軍事檢察官黃瑞鵬被認定免責而不必賠償,陳肇敏、柯仲慶仍維持判賠1474萬元,其餘人員亦同前判[45]。行政懲處國防部2011年7月完成行政懲處,包括江國慶案時任的空軍總司令黃顯榮、作戰司令陳肇敏、政戰主任李天羽等三名退役上將僅記申誡、記過一次等處分,懲處內容除了當年直接以刑求江國慶方式取得殺害女童的自白書的空軍上校反情報參謀官柯仲慶、反情報隊少校保防官鄧震環及已經過世的保防官李植仁是記大過二次外,其他當年負責的將領都僅是記申誡到記過一次[46]。刑事責任台北地檢署在2011年5月和2012年8月間,二度對陳肇敏做出不起訴處分,在江母聲請再議後,高檢署檢察長顏大和表示將撤銷陳肇敏等人不起訴處分,將會再度發回北檢偵辦[47]。2015年11月,台北地檢署三度對陳肇敏等人做出「不起訴處分」,在江母聲請再議後,高檢署於2015年12月駁回再議,全案「不起訴處分」確定。2016年1月,律師團不服高檢署駁回再議,因此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交付審判,2016年8月,台北地方法院裁定聲請駁回,全案確定。[48]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0506/913135.htm

屏東美和中學鍾正芳命案主嫌周健川(台南縣學甲鎮人)

本案業經向屏東與高雄檢警檢舉

未破案冤死的屏東美和中學鍾正芳命案



與遭栽贓誣陷冤獄的屏東縣人黃崑亮.




屏東美和中學女學生鍾正芳命案作案姦殺鍾正芳栽贓黃崑亮逍遙法外的死刑犯兇手

屏東美和中學鍾正芳命案主嫌周健川、周聰明、周安靜父子(台南縣學甲鎮人)




 

  

   1977年
223屏東美和中學女學生 鍾正芳命案,警方捕獲法辦的 屏東縣人黄崑亮並非本案兇手,只是真兇手作案後遭栽贓誣陷冤獄的刑案兇手替死鬼,本案真兇手主嫌周健川父子住址 :高雄市鼓山區中華一路2222巷54弄4號(化龍宮附近面臨愛河),鍾正芳命案發生當年(民國66年),此處附近還是尚未開發農村鄉下舊部落矮屋(都市計劃路拓寬開通後現今已改路名為高雄市鼓山區河西一路),此處如今已拆除舊部落矮屋改建高樓,別區域人到此處購屋居住已無舊部落。主兇周健川1965年台南縣學甲鎮鄉下,遷居到高雄市鼓山區中華一路2222巷54弄4號(化龍宮附近舊部落面臨愛河),向李致毅祖堂租矮屋居住,且與從高屏遷居此處之客家人為鄰居,平日在附近工廠打零工維生,周嫌因在其租屋屋簷搭建鴿舍養鴿(下圖照片未搭鴿舍前拍攝),鳥糞便羽毛飛落到客家鄰居炊煮中飯菜,不服指正與客家鄰居不睦衝突而恐嚇說:你不曾被鬼嚇到!周嫌教唆其親戚持棍打傷客家鄰居頭部,經報管區鼓山區龍華派出所警員處理無結果(未賠償),之後周嫌誣陷客家人,已非維護社會治安支持殺人的鼓山區龍華所此員XXX偏袒周嫌犯案,且支援周嫌去屏東犯案先殺一個屏東客家人鍾正芳之後,再栽贓誣陷屏東縣人黄崑亮所幹的刑案,罪惡卑鄙死刑犯周嫌等到屏東縣犯案殺人不願償命,敢作案不敢承擔刑責,誣陷屏東縣人當兇手藉以逃避法律制裁,無視於屏東縣人安危,強姦殺人死刑犯周嫌等偷渡高屏溪大橋到屏東美和中學作案,選擇屏東縣人為犯案目標強姦而故意殺被害人,危害屏東縣人生命,良心泯滅,惡性重大判死刑。


 

化龍宮2.jpg






李致毅祖堂三合院.jpg     (此舊部落李氏祖堂現今已拆除 該處已改建高樓)


  李高明(後改名李致毅),李高正,李秀桃,李秀紅為兄弟姐妹,早年喪父與其母親相依為命,居於高雄市鼓山區中華一路2222巷54弄4號 化龍宮附近舊部落面臨愛河其三合院祖堂矮屋(都市計畫後現今已改路名 高雄市鼓山區河西一路與龍水二路口 )。 ( 管區高雄市鼓山區龍華派出所)
 
 手部有刺青(刺柿子)的李高正與另一屏東客家鄰居看不順眼,李高正毆傷此屏東鄰居眼睛腫脹,此鄰居甚為不服,李高正亮出預藏的刀子欲殺此屏東鄰居,此屏東鄰居逃避李高正追到其自宅李的姐夫擋住李高正,被害人未報案。 李高正有一個朋友住高雄鼓山區鼓山二路元亨寺附近綽號(阿龍仔)胸部刺有龍紋;民國100年李高正
不滿被取締教唆阿龍仔殺了一個其元亨寺住家附近的一客籍鄰居。


 無視於屏東縣檢警存在從高雄市鼓山區化龍宮附近偷渡高屏大橋到屏東縣美和中學勒死女學生鍾X芳後捆綁載運棄屍於高雄縣大樹鄉的死刑犯周嫌與兇手

        1977年223屏東美和中學鍾正芳姦殺案~~此案主兇周健川,周聰明  周安靜 父子(台南縣學甲鎮人)與其親戚同為此姦殺女學生案兇同夥;1965年從台南縣學甲鎮鄉下,遷居至高雄市鼓山區中華一路2222巷54弄4號(化龍宮附近舊部落),向李致毅的三合院祖堂舊部落租矮屋居住,平日以打零工維生,且與遷居此處的高屏客家人同為鄰居,周健川只因細故糾紛對客家鄰居懷有恨意,認為好欺負,心狠手辣萌殺機,預謀殺一個客家人,於是教唆同住鄰居矮壯男子兇手(周嫌台南縣鄉親xxx xxx xxx)三歹徒去屏東縣美和中學犯此姦殺女學生罪案。案發當時兇嫌的管區屬高雄市鼓山區龍華派出所 ;案發前此案兇嫌(台南學甲鶴佬人)還問龍華所此員XXX(鶴佬人):客家人地理區在何處?得到此員XXX告知屏東縣為客家人地理區,你就去屏東殺一個客家人!兇手得到此員xxx支援之下才敢去屏東犯此案。

此員XXX違反 刑法 第 29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屏東縣內埔鄉美和村學人路323號美和中學,1961年由當地名醫「徐外科醫院」的徐傍興博士所創辦。1971年在徐董事長支持下,美和中學 先後成立了青少棒隊和青棒隊,總共為臺灣拿下十三次以上的世界青少棒與青棒賽冠軍。當時少棒國手升上國中後,「北華興、南美和」是唯二的兩個選擇。那年代臺灣人知道有美和中學的人,絕對比知道有屏東縣的人多。

  1977223日周嫌結夥三歹徒到屏東縣犯下美和中学女生锺芳命2月23日上午,家住屏東縣內埔鄉(屬屏東縣內埔分局管轄區),擔任美和護專講師的鍾X全,他就讀美和中學初二的女兒鍾X芳到學校註冊後回家;遭三歹徒挾持遇害,屍體捆綁包裹載運至高雄縣大樹鄉竹寮路112號的益農製瓦廠丟棄,老闆鍾水連,因為水池平常很少使用,忽然見到池水變紅,且池中還多了一個散發惡臭的包袱,嚇得趕緊向高雄縣鳳山警察分局報案。警方吊起包袱後看出是個人形,裡外包了兩層,外層是灰色塑膠布,內層則是2月17日的南部版中華日報,用0.8分的新鐵絲交錯捆綁。由於浸水太久,報紙已破爛而溢現血水。警方同時也在池中找到一個手提的塑膠書包,裡面有鍾X芳的學生證及書籍數冊,還有一雙女學生穿的黑色膠底皮鞋。

  高雄地檢處檢察官李慶雄據報,即前往現場勘察,從屍臭上判斷死亡已在三天以上。但為保持證據的完整,並未馬上打開塑膠布包,而是命警方移屍高雄市立殯儀館冰存,等刑事局法醫楊日松博士抵達後再相驗。由於本案的案發處、陳屍處與停屍相驗處,分別在屏東縣、高雄縣與高雄市,而南台灣的警方,也從未辦理過這種大案,因此不但高高屏三縣市的警方,聯合組成了「303專案小組」,刑事局還派員南下支援,全力偵查這一震驚南台灣的血案。

  失蹤九天的初二女生鍾X芳,被證實已經遇害後,在屏東淳樸的客家農村,立刻引起巨大震撼。醫楊日松專程南下相驗後,確定死者是被兇手勒死後捆綁棄屍,死亡時間為2月25日至27日之間,也就是說鍾X芳死前還遭兇手拘禁了3到5天。其父鍾X全因傷痛過度,無法認屍,改由鍾X芳的伯父辨認。法醫剪斷捆在最外面的鐵絲,再一層層解開後發現,死者身上包著一件三和牌黃色雨衣(已因泡水變成白色),頭上蓋著一條紅色花巾。上身由裡至外穿著白色衛生衣、卡其學生服、皮面毛線邊背心,外罩學生夾克;下身穿內褲及黑色長褲,與鍾X芳父親所說的完全一樣。另外鍾X芳右眉有一個小時候跌傷的凹痕,左手掌面大拇指下端有一紅痣等特徵,也都與死者吻合。

  法醫確認兇手是用綠色尼龍繩將死者腳部綁著緊貼胸部,雙手則環著腳部,頭下垂成胎兒狀,類似綁豬的手法;然後再以2月17日、21日、25日的南部版中華日報包起,繼而用鐵絲捆綁,其高度與寬度可裝在計程車後行李箱內。解剖後則發現死者左頸部有一處淤血,雙眼突出,為兇手用手勒殺的痕跡。手、腳部皮膚脫落,全身腐臭,死亡時間約為一星期,所帶手錶已停止,時間為10時20分,沒有日期。胃部無殘留食物,證明死亡前已有一段時間未進食。肺部無水,證明是被害後棄屍入水。據死者家屬說,鍾X芳到校註冊後,還有一千多元的鋼琴學費;但檢驗屍體時,女用皮包內已無現款,只在衣袋內找出31元,還有用手帕包好的腳踏車鑰匙。手提書包內有十一本書,一張註冊學雜費收據980元,及另一張規費收據50元。最重要的是經法醫相驗後發現,死者長褲左側的拉鏈雖被拉開,但內褲並無破損或摺痕;證明死者在挨餓多日後依然強力抵抗,以致兇手僅能在死者左大腿與內褲邊緣摩擦射精。而在內褲上遺有精液,可惜屍體浸水太久,難以採樣。偵辦人員因而判斷兇手是在強暴未遂下行兇,並有劫財成份。

  
歹徒犯案後為逃避刑責!!管區高雄市鼓山區華所此員XXX(鶴佬人)還替兇嫌脫罪掩護犯罪行為,打電話至鍾正芳命案棄屍地,離高雄縣大樹鄉較近的管區高雄縣鳳山分局向某員xxx遊說不同縣市栽贓頂罪之案事:此案須誣陷屏東縣人有性侵前科的黄崑亮所幹的刑案,當刑案兇手替死鬼!獲得同意!案發286天後警方在12月3日收押了住屏東縣萬丹鄉灣內村井仔頭41號的31歲男子黃崑亮。黃被逮捕刑求逼供成招法辦!罪惡的真兇住高雄市鼓山區化龍宮附近的刑案死犯周健川(父子親戚鄉親兇嫌)卻逍遙法外未被判死刑。

此員XXX違反刑法第 164 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未破案冤死的屏東美和中學鍾正芳命案
(
鍾正芳如未遇害現今應有五十多歲了)


與遭栽贓誣陷冤獄的屏東縣人黃崑亮.jpg


(黃崑亮有性侵前科故易成周嫌兇手作案栽贓誣陷頂罪對象)

  1978年3月6日早上,高雄地方法院推事戴勝利開庭調查,提訊在押被告黃崑亮,並傳訊女學生鍾秀慧與護士劉秀琴指認。黃崑亮在庭訊中雖竭力否認涉案,並指責檢警偵查偏頗,陷人死罪;但他性好漁色,多次凌辱幼女,而且證人的證詞對他都不利。3月17日一大早,高雄地方法院前的廣場,聚集了一千多位等候聆判的民眾;九點一到,法院已被數千民眾圍得水洩不通。到了十點鐘,法警必須突破重重人潮,才將黃崑亮從側門押進法院,別說第八法庭內外擠滿了人,連法院走道甚至廣場,也都聚集了圍觀並準備私刑報復的熱心民眾。地院推事戴勝利才拿起文件,尚未宣判時,第八法庭的窗戶已被圍觀的人潮擠破,一名男子重重摔進法庭,「碰」的一大聲嚇壞了民眾,多名婦女驚聲尖叫,小孩子也大哭起來,法庭秩序嘈雜萬分,根本沒人聽得見戴推事的聲音,但他仍緩緩宣讀判決主文:「黃崑亮曾犯強姦罪,被判處重刑,假釋出獄後竟不思悔過,又重施故技,復扼殺被害人,遺棄屍體,良心泯滅,惡性深重,審酌其犯罪情狀,強姦而故意殺被害人,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又遺棄屍體,處有期徒刑二年。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黃崑亮聆判後激動萬分,並作勢掙扎;被幾名身材高大的法警緊緊抓住,擠出人潮,押回看守所。

 黃崑亮一審雖被高雄地院判處死刑,讓南台灣沸騰的民怨稍得舒緩,但黃崑亮在父親黃好晌與母親黃陳喬支持下,又聘大律師上訴,雖經台南高分院維持原判,但上訴至最高法院時,竟被發回更審。雖然第一次更審,台南高分院仍判死刑,但再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時,第二次更審竟獲判無期徒刑。李登輝登基後循例又來一次全國減刑,黃崑亮因此由無期徒刑減為十五年,在1988年6月25日,服刑10年後又獲准假釋出獄。遭誣告的屏東縣人黃崑亮替兇手承擔刑責,罪惡的真兇死刑犯
台南縣人周健川父子與其鄉親兇嫌xxx卻逍遙法外!敢作案不敢承擔刑責應判死刑!


刑法第 223 條
犯強姦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
管區高雄市鼓山區龍華派出所另名警員,知悉此案
真兇周健川鄉親兇嫌xxx死刑犯後到鍾正芳命案兇手住宅緝兇,就地槍決兇手之子真兇仍逍遙法外

屏東美和中學女學生鍾正芳命案相關網址:

https://youtu.be/uNwitjUfBik

1979年遷居楠梓區(管區高雄市
楠梓區加昌派出所)
 鼓山區**鋼鐵公司擄人勒贖案

高雄市楠梓區加昌所一員,因鼓山區龍華派出所一員XXX(誣陷黃崑亮者)向他說:他的鼓山區居民李高明(改名李致毅)與周健川~~~犯下屏東美和中學女學生鍾正芳姦殺案,此員xxx未通報兇手姓名地址給屏東縣內埔警方協助緝捕兇手,不同區見他人作案有不法案利分外眼紅,欲以案制案穫取案利的楠梓加昌所此員也計劃要作一案在鼓山區而著手犯案。民國72年楠梓區加昌所的二歹徒至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三路(鼓山國中東側)擄走放學的**鋼鐵公司老闆之子數日,電話約定在高速公路高雄縣岡山燕巢段***公里處交款贖人,鋼鐵公司老闆報警與某刑警帶槍開車攜50萬元錢袋到高速公路赴約;歹徒二人開車帶著**鋼鐵公司老闆之子在高速公路陸橋上等待,此時此刑警欲開槍,鋼鐵公司老闆恐傷及其子,囑勿開槍,歹徒用繩索吊上錢袋50萬得逞丟下其子後逃逸。此鋼鐵公司位於鼓山區鼓山國中鼓山三路東側;工廠用地現今已闢路改建樓房。此 擄人勒贖案當時新聞曾大幅報導。

鋼鐵公司管區:高雄市鼓山區內惟派出所

刑法第347條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國106年鼓山區內惟派出所某員XXX 到被害人處查詢此 擄人勒贖案情及到龍華所此員(民國66年支援周嫌到屏東作案殺鍾正芳栽贓黃崑亮者)xxx處查詢案情證實
後向高雄某法官報備。(某法官說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舊法條唯一死刑)